铜陵有色: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ongling Nonferrous Metals Group Co.,Ltd.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000630证券简称:铜陵有色制定时间:2024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制度规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选聘方式及评价要素等);
(三)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
(四)公司成立评审工作组,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工作,形成拟选聘结果;
(五)审计委员会根据拟选聘结果,提出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履约损失赔偿责任等内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以提议续聘其为下一年度审计机构,并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法定审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相关服务协议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期限的;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信息安全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的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