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已经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且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在全体监事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立即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时,应事前向监事会主席请假,连续无故不到会或未经许可不能到会者,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表决和书面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