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股网  2024-04-23  顺发恒业(000631)公司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本制度已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 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邀请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三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三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前,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