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林昱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4,610,6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83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1人, 代表股份44,264,5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0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4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346,1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0.07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燕凤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91,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38%;反对3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6856%;反对3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1.6209%;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93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91,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38%;反对3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8%;弃权2,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6856%;反对3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1.6209%;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93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燕凤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