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木:关于涉及仲裁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9-22  ST三木(000632)公司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木集团”)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建发”)、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三木实业”)、福州锦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锦 森”)、福州常兴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常兴茂”)、福州达鑫隆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达鑫隆”),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州轻工”)近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签发的《仲裁案仲裁通知书》(案号: XA20262827、XA20262877、XA20262878、XA20262879、XA20262880、XA2026288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自贸区 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别向厦门仲裁委员会对公司、福州锦森、福州常兴 茂、福州达鑫隆、福州轻工及相关保证人、抵押人提起仲裁申请,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闽江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 门仲裁委员会对三木建发提起仲裁申请。上述案件均已依法受理。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一)本次担保事项及债务逾期基本情况

1、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为福州锦森提供担保情况。

2026 年3 月20 日,福州锦森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 同编号:ZMZX01(融资)20260002),约定福州锦森可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申请使用 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98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6 年3 月13 日起至2029 年3 月13 日止;同日,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MZX01(高保)20260002-11、ZMZX01(高保)20260002-12),

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形成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 金人民币98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2026 年3 月20 日, 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与福州锦森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FZZX2010120260005),并向福州锦森发放贷款人民币98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26 年 3 月24 日起至2027 年3 月23 日止。

2026 年3 月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22),涉及该笔担保事项。2026 年8 月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债务逾期 暨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0),福州锦森上述债务发生逾期,截至2026 年8 月18 日,福州锦森尚欠贷款本金980 万元、利息15.21 万元未归还。截至目前, 福州锦森尚未偿还上述欠款。

2、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为福州常兴茂提供担保情况。

2026 年3 月13 日,福州常兴茂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 (合同编号:ZMX01(融资)20260003),约定福州常兴茂可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申 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93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6 年3 月13 日起至2029 年3 月13 日止。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ZMX01(高保)20260003-11、ZMX01(高保)20260003-12),为上 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93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 2026 年3 月20 日,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与福州常兴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FZZX2010120260004),并向福州常兴茂发放贷款人民币930 万元,借款期 限自2026 年3 月24 日起至2027 年3 月23 日止。

2026 年3 月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22),涉及该笔担保事项。截至目前,福州常兴茂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930 万元。

3、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为福州达鑫隆提供担保情况。

2026 年3 月24 日,福州达鑫隆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 (合同编号:ZMX01(融资)20260004),约定福州达鑫隆可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申 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28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6 年3 月13 日起至2029 年3 月13 日止。同日,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MX01(高保)20260004-11、ZMX01(高保)20260004-12), 为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28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三年。同日,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与福州达鑫隆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FZZX2010120260003),并向福州达鑫隆发放贷款人民币28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3 月25 日起至2027 年3 月24 日止。

2026 年3 月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22),涉及该笔担保事项。截至目前,福州达鑫隆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80 万元。

4、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等为福州轻工提供担保情况。

2025 年9 月11 日,福州轻工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 同编号:ZM01(融资)20250001),约定福州轻工可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申请使用的 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0,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5 年9 月8 日起至2026 年9 月8 日止。同日,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M01(高保)20250001-11、ZM01(高保)20250001-12),福州 轻工主要股东陈健、廖星华分别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ZM01(高保)20250001-13、ZM01(高保)20250001-14),为上述债务 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4,98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

其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为福州轻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面总金额人 民币9,958 万元,福州轻工按票面金额的50%存入保证金;承兑汇票到期后,华夏银 行自贸区分行为福州轻工垫付票款。

2025 年9 月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89),涉及该笔担保事项。截至目前,福州轻工尚未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补 足垫付款项。

5、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武夷山三木实业为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024 年6 月17 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 编号:ZM01(融资)20240001),约定公司可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 资额度为人民币5,50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4 年6 月14 日起至2027 年6 月14 日止。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三兆”)、青岛 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森”)、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 行自贸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M01(高保)20240001-11、ZM01(高 保)20240001-12、ZM01(高保)20240001-13),为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5,500 万元范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

福州利聚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利聚成”)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 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ZM01(高抵)20240001-21),合同约定:福州利聚 成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3,527.8 万元范围提供抵押 担保。

其后,公司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签订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ZM0110120240024、ZM0110120240025、ZM0110120240029),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500 万元。

2024 年6 月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37),涉及该笔担保事项。截至目前,公司尚欠上述借款本金5,470 万元。

6、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为三木建发提供担保情况。

2025 年3 月22 日,三木建发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 同编号:FZ12(融资)20250001),约定三木建发可向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申请使用的 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30,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5 年3 月17 日起至2026 年3 月17 日止。公司及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实业”)、武夷山三木实 业分别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Z12(高保) 20250001-11、FZ12(高保)20250001-12 及FZ12(高保)20250001-13),为上述《最 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形成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 币7,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

其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为三木建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与三木建发签订 《银行承兑协议》,承兑以三木建发为出票人的4 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人民 币1,671.37 万元,三木建发按票面金额的30%存入保证金;承兑汇票到期后,华夏 银行闽江支行于2026 年6 月8 日为三木建发垫付票款。

2026 年3 月20 日,三木建发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合 同编号:FZ12(融资)20260001),约定三木建发可向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申请使用的 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24,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6 年3 月17 日起至2027 年3 月17 日止。同日,三木建发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签订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FZ1210120260006、FZ1210120260007、FZ1210120260010),并分别于2026 年3 月27 日、2026 年4 月10 日、2026 年5 月8 日向三木建发发放贷款人民币1,340 万元、2,380 万元、2,110.04 万元,合计人民币5,830.04 万元。

公司及华信实业、武夷山三木实业分别与华夏银行闽江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FZ12(高保)20260001-11、FZ12(高保)20260001-12 及FZ12 (高保)20260001-13),为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7,000 万元范围内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其后,因三木建发未能按期足额交存承兑票 款及偿还借款本息,华夏银行闽江支行向三木建发发出提前收贷通知,要求提前归 还上述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026 年3 月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22),涉及该笔担保事项。截至目前,三木建发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5,830.04 万元及承兑垫款1,168.37 万元。

(二)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1、案号XA20262881

被申请人:福州锦森、三木集团、武夷山三木实业

(1)确认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ZX2010120260005)项下借 款提前到期;

(2)福州锦森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 万元及按合同约 定自借款之日(即2026 年3 月2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利息暂计至2026 年8 月31 日为166,545.56 元,合计9,966,545.56 元;

(3)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申 请人共同承担;

(4)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对上述第(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号XA20262878

被申请人:福州常兴茂、三木集团、武夷山三木实业

(1)确认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ZX2010120260004)项下借 款提前到期;

(2)福州常兴茂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30 万元及按合同 约定自借款之日(即2026 年3 月24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利息暂计至2026 年8 月31 日为158,048.33 元,合计9,458,048.33 元;

(3)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福州 常兴茂承担;

(4)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对上述第(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号XA20262879

被申请人:福州达鑫隆、三木集团、武夷山三木实业

(1)确认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ZX2010120260003)项下借 款提前到期;

(2)福州达鑫隆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 万元及按合同 约定自借款之日(即2026 年3 月25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利息暂计至2026 年8 月31 日为47,288.89 元,合计2,847,288.89 元;

(3)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福州 达鑫隆承担;

(4)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对上述第(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号XA20262827

被申请人:福州轻工、三木集团、武夷山三木实业、陈健、廖星华

(1)福州轻工立即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补足承兑保证金4,979 万元及支付相 应垫款罚息(罚息自垫款发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8%支付至垫款完全清偿之日止);

(2)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福州 轻工承担;

(3)公司、武夷山三木实业、陈健、廖星华对上述第(1)、(2)项仲裁请求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号XA20262880

被申请人:三木集团、长沙三兆、青岛城森、武夷山三木实业、福州利聚成

(1)确认案涉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ZM0110120240024、

ZM0110120240025、ZM0110120240029)项下借款提前到期;

(2)三木集团向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70 万元及按合 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6 年8 月31 日为 1,101,461.01 元,合计55,801,461.01 元;

(3)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木 集团承担;

(4)长沙三兆、青岛城森、武夷山三木实业对上述第(2)、(3)项仲裁请求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5)福州利聚成提供的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本金人民币3,520 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6、案号XA20262877

申请人:华夏银行闽江支行

被申请人:三木建发、三木集团、华信实业、武夷山三木实业

(1)确认案涉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FZ1210120260006、 FZ1210120260007、FZ1210120260010)项下借款提前到期;

(2)三木建发向华夏银行闽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300,400 元及按合 同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6 年 8 月31 日为843,604.9 元;

(3)三木建发向华夏银行闽江支行支付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1,683,660.53 元 及自垫款发生之日(即2026 年6 月8 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垫款完全清偿之日止 的罚息,罚息暂计至2026 年8 月7 日为350,428.29 元;

第(2)、(3)项合计71,178,093.72 元;

(4)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木 建发承担;

(5)公司、华信实业、武夷山三木实业对上述第(2)、(3)、(4)项仲裁请求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目前,厦门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受理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若福州锦森、福州常兴茂、福州达鑫隆、福州轻工、三木建发 及公司未能及时清偿上述债务,公司及武夷山三木实业、长沙三兆作为保证人可能 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偿相关债务,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罚息、违约金等情 况。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本金、承兑垫款合计人民币19,637.41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2.76%。

目前,公司正积极组织应对上述仲裁事项,与华夏银行自贸区分行、华夏银行 闽江支行保持沟通协商,并督促福州锦森、福州常兴茂、福州达鑫隆、福州轻工、 三木建发尽快筹措资金清偿相关债务,同时将就公司自身案涉债务与相关方积极协 商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2026 年9 月2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350 万元;母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338,224 万元;母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86,728 万元;公司上述三项担保合计金额为432,30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3583.11%。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逾期担保金额(本金及利息)为62,885.9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21.23%,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