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先收到公司对拟提交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上述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马凤云、胡本源、陈红柳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