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系基于公司经营规划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集中优势力量推动公司战略转型,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转让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马凤云、胡本源、陈红柳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