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13  合金投资(000633)公司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公司年度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方式、结构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对于年度预算内的融资事项,在每笔实际发生或签署具体合同前,

报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审核后执行;对于年度预算外的融资事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报董事长审核;

(二)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而未达到50%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方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应当完整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应当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融资申请报告经公司财务部初步审核后,应依据上述权限提交公司有权部门审批。公司有权部门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公司有权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方应慎重审批其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请,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以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以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在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方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该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定权由公司本身统一行使,公司下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无权自行决定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或安排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第二十一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被担保人应当告知公司财务部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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