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议事制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工作,更好的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环保、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承担安全环保、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研究公司ESG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环保、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
(三)对影响公司安全、环保、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应委员会要求或董事会秘书安排,列席委员会会议,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委员会会议所需的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执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委员会的提案,并及时将进度向董事会秘书反馈。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的日常联络;
(二)负责组织安排委员会会议,组织编制会议材料;
(三)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跟进委员会审议提案批准后的执行情况,有权督促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配合落实。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自行或按委员会要求筹备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资料、制订初步实施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决策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与委员会沟通,按委员会意见组织编制议案,履行委员会审议程序;
(三)相关议案通过后,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沟通,并
按董事会意见完善议案,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三)董事会权限内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经营层组织贯彻执行。
(四)超出董事会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经营层组织贯彻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当有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即时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书面等方式。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