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关联董事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逐项审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预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对该预案进行逐项审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的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拟与英力特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英力特集团持有公司155,322,6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04,610,502股的50.99%,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故英力特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该等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独立意见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55,322,6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99%。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本次参与认购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
关联董事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出具了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分红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基于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而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形成客观的回报预期,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的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3年7月21日
王 斌 | 卢万明 | 王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