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
3-3-1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杨学雷、徐兴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3-2
目 录
释 义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联系地址、电话
和其他通讯方式 ...... 14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6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6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17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
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18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8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 19
3-3-3
释 义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人
主承销商
/ |
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发行人、英力特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英力特集团 指 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公司章程、本章程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9月报告期末 指 2023年9月30日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上市保荐书/本上市保荐书 指
《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注:本上市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3-3-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Ningxia Younglight Chemicals Co.,Ltd法定代表人 田少平注册资本 303,968,900.00元人民币股票简称 英力特股票代码 000635.SZ成立日期 1996年11月12日注册地址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办公地址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邮政编码 753202联系电话 0952-3689323传真 0952-3689589
经营范围
酒类经营;离岸贸易经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 |
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
金属制品修理;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
服务;电气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气安装服 |
务;仪器仪表修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办公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旅客票务代理;物业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石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氯乙烯、烧碱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特种树脂生产及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拥有的热电机组为电石的生产提供了电力,自产电石又为下游产品聚氯乙烯提供了生产原料,形成了以地方煤炭资源为依托、以电力生产为基础、以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为核心、废物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产业链。
3-3-5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3
项目 | 年 |
日 |
2022
月 |
2021
日 | 年 |
日 |
2020
月 |
资产总计 254,676.81 273,137.07 305,584.43 313,420.42负债合计 75,414.74 46,224.82 39,804.28 43,664.45股东权益合计 179,262.07 226,912.25 265,780.15 269,755.9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日
179,262.07 226,912.25 265,780.15 269,755.97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项目 | 年 |
1-9
2022
月 | 年度 |
2021
2020
年度 | 年度 |
营业总收入 123,557.21 187,505.57 229,497.82 195,514.06营业利润 -43,719.42 -46,483.21 1,230.35 9,063.58利润总额 -45,147.45 -46,328.38 1,103.85 9,584.04净利润 -47,663.66 -38,886.92 429.50 6,958.8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7,663.66 -38,886.92 429.50 6,958.8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3
项目 | 年 |
1-9
2022
月 | 年度 |
2021
2020
年度 | 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150.85 -16,158.36 14,744.80 8,822.40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6,827.71 11,692.66 -19,341.79 5,510.3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514.62 1,374.76 -4,243.23 -4,546.3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4,191.48 -3,090.94 -8,840.21 9,786.48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3年1-9月 |
/2023
月 |
日 | 2022年度/2022年 |
日 |
月 |
日 | 2020年度/2020年 |
日 |
综合毛利率
-20.21% -7.46% 9.62% 13.8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47% -15.79% 0.16% 2.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5.24% -16.00% -0.47% 2.19%
3-3-6
2023
项目 | 年 |
1-9
2022
月/2023年9月30日 | 年度 |
/2022
2021
年12月31日 | 年度 |
/2021
2020
年12月31日 | 年度 |
/202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57 -1.28 0.01 0.23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57 -1.28 0.01 0.23资产负债率
(合并报表) 29.61% 16.92% 13.03% 13.93%利息保障倍数
- - - -流动比率
(倍) 0.85 2.37 3.99 3.72速动比率
(倍) 0.65 1.68 3.63 3.44应收账款周转率
(次) 77.57 473.47 699.63 104.24存货周转率
(次) 7.17 9.26 15.96 15.26总资产周转率
(次) 0.47 0.65 0.74 0.63每股净资产
(元/股) 5.90 7.45 8.77 8.90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元
年12月31日/
股)
-1.22 -0.53 0.49 0.29每股净现金流量
(元/
0.47 -0.10 -0.29 0.32注: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综合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2、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5、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6、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7、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
8、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
9、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10、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期末总股本
11、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现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12、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所属氯碱化工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行业景气度和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基于日益复杂国际形势,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若宏观经济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3-3-7
公司所属氯碱化工行业主要受到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政府部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近年来,国家政策对氯碱行业绿色化发展的要求日益提高,有效推动了我国氯碱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内产能优胜劣汰。如果国家产业政策发生相关变化,公司不能根据政策变化及时优化升级,则未来公司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3)主要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聚氯乙烯、烧碱等系基础化工产品,其价格对供需关系、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变化较为敏感。近年来受供给侧改革、环保监管趋严、下游行业景气度等多方面影响,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给行业内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一定的压力。若公司主要产品价格维持较低水平或继续下降,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收入和毛利率,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电煤、兰炭、原盐、白灰等。2021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能源供需关系失衡、我国经济恢复用电需求快速增长、进口煤炭减少等多重因素影响,煤炭价格大幅提高,2022年、2023年煤炭价格高位运行,公司采购电煤、兰炭等原材料价格较高,是公司出现亏损的重要因素之一。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持续亏损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95,514.06万元、229,497.82万元、187,505.57万元和123,557.5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958.84万元、429.50万元、-38,886.92万元和-47,663.66万元,报告期内经营业绩波动较大,且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均发生较大金额的亏损,主要系行业景气度下降,公司主要产品PVC/E-PVC市场价格快速下滑,同期兰炭、电煤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保持高位。
未来,如果行业景气度无明显改善或继续恶化,PVC/E-PVC市场价格无法有效回升,兰炭、电煤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不能有效降低,则公司可能面临持续亏损的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6)安全生产及环保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有固体废弃物、废气和废水。通过高标准设计、高起点建设,公司拥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了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将环境保护作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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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的重点工作。目前,公司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均已达到国家标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但是,随着公众及政府部门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环保部门可能颁布更高要求的环保标准,从而导致公司在未来业务开展过程中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面临现有环保设施运营情况在后续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达环保标准而受环保处罚的风险。
另外,公司生产过程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较高,在未来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及操作不当等原因而造成安全事故的风险,进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及行政处罚的风险。
(7)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增加。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对现有的管理体系、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公司已积累了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生产经营能保持有序运行,但是若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随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而提高,将会对公司的发展构成一定的制约。
(8)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886.09万元、14,105.93万元、29,422.74万元和12,001.3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79%、4.62%、10.77%和4.71%。2022年、2023年1-9月,随着PVC/E-PVC下游市场需求疲软及价格下跌,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2年、2023年1-9月,公司分别计提存货跌价损失16,815.42万元、12,627.01万元。若未来公司存货成本持续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公司将持续面临存货跌价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9)财务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35,412.92万元,除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外,公司已自行投入较大规模的资金,同时公司近两年出现亏损,造成账面货币资金余额持续下降,资产负债率持续提高,短期偿债能力有所下降。若公司不能有效匹配资金供给,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将受到一定影响。
(10)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存在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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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主要系公司在自有土地上建造的部分办公楼、工业厂房,因历史遗留原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行人已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房屋产权证书办理事宜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因历史原因在其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部分房屋属于发行人自有房屋,无权利限制情况,发行人可以继续使用,不会因为上述房屋受到行政处罚。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但如不能顺利完成相关办证手续,则上述房屋建筑物存在一定的权属风险。
2、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工程项目”主要产品为电石,项目需要一定达产期。产能有效消化是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的基础,若未来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格局、产品技术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动,发行人对电石的耗用下降,均可能导致募投项目产品产能难以有效消化,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投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工程项目”、“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储灰场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氯碱和树脂分公司污水零排技改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经营发展密切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定时间。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了充分的行业分析和市场调研,并且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保障情况良好,但由于市场本身具有不确定因素,若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本次发行失败或者募集资金无法按计划募足并到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使项目面临一定的风险,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成进度和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公司募投项目的测算是基于近期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等情况,若未来在募投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原材料及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亦会存在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3)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公司将显著扩大业务规模,促进业务发展,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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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积极影响。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的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时间尚存不确定性。
(2)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此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3)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英力特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同意注册批复文件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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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英力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英力特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
30.00%,不高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50.00%,认购总金额不超过
35,000.00万元(含本数)。英力特集团最终认购股份数由英力特集团和公司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英力特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英力特集团将以发行底价履行认购承诺。
除英力特集团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英力特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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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英力特集团将继续参与认购,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孰高值(按照“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303,915,506股的30%即91,174,651股
(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英力特集团认购数量也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公司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
2023年8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304,610,502股减少至303,968,900股;2023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303,968,900股减少至303,915,506股。
3-3-13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万吨电石技改工程项目
87,250.59 25,000.00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储灰场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2,835.20 10,000.00
2.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1储灰场5.91MWp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552.00 2,000.00
2.2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2储灰场5.93MWp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560.00 2,000.00
2.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3储灰场5.95MWp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566.20 2,000.00
2.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4储灰场5.92MWp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574.00 2,000.00
2.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5储灰场5.94MWp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583.00 2,000.003 氯碱和树脂分公司污水零排技改项目 15,327.13 15,000.00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135,412.92 7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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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情况、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杨学雷、徐兴文担任本次英力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杨学雷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亚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聚灿光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海尔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威力传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奥雷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星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兴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康泰生物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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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A股股票、威力传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金房暖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艾比森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太极股份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康泰生物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澳柯玛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信地产公司债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王世辰,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王世辰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广厦环能新三板挂牌、华信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三晖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海鸥住工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骆桁、李净东、宋雅风,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骆桁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净东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宋雅风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 杨学雷、徐兴文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11层邮编: 100026联系电话: 010-65608280传真: 010-6560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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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明
(一)截至2023年12月15日,保荐人资产管理部持有发行人股票8,300股,衍
生品交易部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21,300股。保荐人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令。此类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保荐人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综上所述,保荐人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发行人股票行为与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关联关系,保荐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
保荐人正常履职的其他关联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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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
施;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
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2023年9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24年1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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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程序。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
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公司主要从事电石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氯乙烯、烧碱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特种树脂生产及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及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向“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工程项目”、“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储灰场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氯碱和树脂分公司污水零排技改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对现有业务巩固和升级,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保荐人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等相关规定;
2、查阅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文件;
3、访谈发行人部门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产品
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资质文件;
5、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查阅了公司募投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案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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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如下:
事项 | 安排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每年至少对发行人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一、持续督导事项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五)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发行人向保荐人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六)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1、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2、根据有关规
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督促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2、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疑义的,督促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1 | |
四、其他安排 |
在保荐期间与发行人及时有效沟通,督导发行人更好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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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英力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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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世辰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学雷 徐兴文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