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4-04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少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57,102,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5,470,2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15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1,631,756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536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1,658,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7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1,631,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6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4,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95%;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经营计划暨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3,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文伽、王晓晨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