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经2024年10月29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切实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能源集团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原料和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套期保值业务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以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服务主业为原则,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
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实货风险敞口指:因面临大宗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等的波动风险,对企业效益或现金流产生影响的实货量,是企业未进行套期保值之前,天然暴露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实货量。实货既包括商品,也包括货币、利率。
金融衍生业务盈亏要与实货(或被套期项目)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实行“期现一体”管理,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管理、计划与审批管理、业务流程管理、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决策前应当取得集团公司核准的金融衍生业务资质和年度计划批复。
根据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批准年度计划内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指定销售主管领导为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销售中心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公司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及操作方案,按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规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负责定期编制套期保值业务报告;负责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的管理。部门内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经董事长书面授权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产权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监测;负责对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报告;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审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资金收付业务;负责套期保值财务处理等相关工作。部门内设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经董事长书面授权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调拨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 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遵守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监控和实施跟踪管理,并及时上报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负责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法律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工作;负责对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进行审核;依法合规强化本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审核、签署、履行等全过程管理。部门内设风险管理员,经董事长书面授权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审计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负
责开展审计监督,定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推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控体系建设。
第三章 授权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由董事长授权,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及职责权限、交易品种、交易额度、授权时效等。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职责发生变动,应及时中止授权并重新授权。原被授权人自终止授权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力。
第四章 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经集团审批后执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应说明调整事项、调整的必要性、调整金额等事项,重新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
第十七条 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获得批准后,销售中心应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公司财务
产权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审核,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业务流程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首选集团公司下属期货公司进行开户,除此之外应选择信誉良好、能力较强的期货公司。严格遵循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原则,期货公司数量不超过四家。
选择期货公司流程:由销售中心提出书面开户申请,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对期货经纪合同履行公司合同会签审批程序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九条 销售中心对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商品进行品类研究分析,根据现货销售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套期保值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市场分析、指定被套期项目及套期工具、套保策略、套保数量、价格区间、损益测算、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内容。
第二十条 销售中心根据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提出资金申请,资金调拨员根据批准后的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
第二十二条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员将每日结算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
后出具日报表。若不一致,交易员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员应及时取得月度结算单,核对无误后提交风险管理员及财务产权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调拨员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所需银行信用额度,应控制在各银行审批的专项授信额度内。
第二十七条 销售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及时协调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违规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12小时内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就时间处置进展建立周报制度。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概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按以下要
求进行: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操作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销售中心应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销售中心应随时掌握期货公司留存相关信息和公司授权委托开展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及时根据授权情况进行调整。
(三)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并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
(四)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管理办法,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并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知识;
4.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套期保值头寸和保证金限额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套期保值规模不得超过批准限额。
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员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工具、规模、期限等情况,若与套期保值年度计划、操作方案不符,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资金划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资金收回公司账户。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期现匹配原则,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货风险敞口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资金风险测算机制:测算交易保证金、浮动盈亏、结算准备金、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及可能追加的保证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不足导致的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
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销售中心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期货管理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未严格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的情形;
4.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5.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由公司期货管理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组织召开套期保值专题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三十八条 交易错单处理:
(一)错单:是指由于期货公司系统出现错误导致公司下达指令与实际成交不符;由于交易员工作疏忽导致投机或套保选择错误、套保品种、合约、数量、价格、方向输入错误等情形。
(二)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并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条 公司应构建套期保值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风险设定相应的风险敞口量化指标,每日对风险量化指标进行识别、计量和预警。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风险应急处理预案
(一)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二)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时,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纪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三)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及设备。
(四)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现货不能按时交割,应当
采取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七章 信息报告管理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于每季度末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金融衍生业务季度报表及业务季度开展情况报告(如业务品种、实货规模、期末净持仓规模、对应实货风险敞口、保值规模、资金占用规模、盈亏情况、持仓风险评估等)。已核准业务资质但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应进行“零申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期间实行每日报告制度。交易员及时向风险管理员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风险管理员核对无误后报期货管理分管领导。
第四十五条 销售中心定期编制套期保值业务报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定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检查,并出具风险检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期货管理分管领导及总经理。
(一)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完成;
(二)上半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
(三)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送原则向上级单位报送套期保值业务信息、资料、文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保密管理第四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销售中心对套期保值业务档案进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全部业务资料进行整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业务档案等保存至少15 年。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通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检查,协助公司期货管理分管领导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办法情况,及时发现并防范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第五十五条 对于各类审计、检查发现的金融衍生业务问题,公司应形成书面文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制定整改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
第五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职责部门负责人、交易人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规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
(二)违法、违规操作或疏于管理对公司造成重大业务风险损失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的;
(四)日常报告中瞒报、漏报、错报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的;
(五)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第 届董事会第 会议审议通过后
执行,原《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宁英化制度〔2024〕23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