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华: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7  ST实华(000637)公司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2,900万元至4,2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亏损3,100万元至4,500万元。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3,085.34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13,444.4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经审计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幅度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于3月31日才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存在问题,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广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勤勉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合规运行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2号)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