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华:4.监事会议事规则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
(2023年9月13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主席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监事会。公司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监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凡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任何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与股东代表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议事和表决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或现场加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相同。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缺席监事的人数、姓名和理由;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有关监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缺席监事的人数、姓名和理由;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有关监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