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华: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ST实华 公告编号:2023-099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议案2.00《关于终止<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0《关于签署<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与议案2.00《关于终止<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为互斥提案,共有603000股对上述两项议案同时投了同意票,前述对该两个议案的投票作为无效投票处理。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情况: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1月25日和2023年12月6日
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95)、《关于2023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和《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12月7日(周四)14:45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2023年12月7日9:15-9:25时;9:30—11:30时和13:00—15:00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7日9:15—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茂名市官渡路162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主持人:公司副事长许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0人,代表股份2601114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0334%。其中:
股东人数 | 代表股份数 | 占总股份 | |
现场投票 | 6 | 238000876 股 | 45.7804% |
网络投票 | 164 | 22110540 股 | 4.2530%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8人,代表股份319152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390%。
其中:
中小股东人数 | 代表股份数 | 占总股份 | |
现场投票 | 4 | 9804730股 | 1.8860 % |
网络投票 | 164 | 22110540 股 | 4.2530 %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议案1.00 《关于签署<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779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1961%;反对97415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4513%;弃权3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881%;反对20757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0381%;
弃权3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45%。
表决结果:通过。
2、议案2.00《关于终止<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74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3974%;反对160882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8512%;弃权135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16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988%;反对93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775%;弃权135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43%。
表决结果:不通过。
说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个议案为互斥议案,共有603000股对上述两项提案同时投了同意票,前述对该两个议案的投票作为无效投票处理,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318%,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88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正刚、曾琰民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