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华: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范洪岩、宋卫普、辜嘉杰、袁国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公司将价值5431.68万元的聚丙烯赊销给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惠石化”),公司未及时对此笔交易进行记账,也未在公司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2022年8月24日,公司才与晶惠石化补签了该笔交易对应的合同并入账,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报少记营业收入4807万元,少记净利润
171.25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范洪岩、时任总经理宋卫普、时任财务总监辜嘉杰、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国强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实华、范洪岩、宋卫普、辜嘉杰、袁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 指出的存在问题,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信披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广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合规运行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范洪岩、宋卫普、辜嘉杰、袁国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7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