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所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项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履行的续聘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
公司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为58,000万元,主要是根据各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而定,有利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风险可控,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公司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以往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2022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吉林万方迈捷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4,30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铸鼎工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铸鼎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1,225.66万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合计5,525.66万元。
3、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提供担保事项,亦不存在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宋维强、孙丽丽、张宗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