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20  万方发展(000638)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所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已于2023年6月14日届满。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的1,925,449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

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审议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宋维强、孙丽丽、张宗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