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23-033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对象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盾安环境与其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近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需求,盾安环境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盾安(芜湖)中元自控有限公司、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力财务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盾安环境在格力财务公司借款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格力钛与其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近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钛”)及其子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格力钛与其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
格力钛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为珠海格力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钛电器”)提供人民币0.2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格力钛电器与华润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0.1亿元。
格力钛下属子公司北方奥钛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奥钛”)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格力钛提供人民币3.9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格力钛已与兴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1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格力钛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81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未超过此前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1、盾安环境与其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为盾安环境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盾安环境已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2、格力钛与其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格力钛与其子公司及格力钛子公司之间将相互提供总额度预计不超过43.55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2、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3、法定代表人:邓晓博
4、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9日
5、注册资本:1,056,626,982元人民币
6、主要股东:公司持有盾安环境38.78%股权,为盾安环境控股股东。
7、经营范围:制冷通用设备、家用电力器具部件、金属材料的制造、销售和服务,暖通空调工程的设计、技术咨询及系统工程安装;机械工程、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的技术研发与技术咨询;机器设备及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8、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盾安环境资产总额为815,420.15万元,负债总额为461,202.6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64,615.45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14,366.1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901.15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盾安环境资产总额为873,767.04万元,负债总额为503,799.8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0,549.32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44,076.3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281.30万元。(未经审计)
9、经查询,盾安环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16号
3、法定代表人:邓晓博
4、成立日期:2009年12月30日
5、注册资本:110,333.5385万元人民币
6、主要股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7、经营范围:对新能源相关领域技术的研究开发;锂离子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生产、销售;混合动力、纯电动车动力总成、电机、电源管理系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汽车(不含小轿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502,411.52万元,负债总额为2,478,644.83万元,净资产为23,766.69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58,673.98
万元,利润总额为-199,751.54万元,净利润为-190,516.40万元。(经审计)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2,478,847.04万元,负债总额为2,442,125.73万元,净资产为36,721.31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0,596.86万元,利润总额为21,881.55万元,净利润为12,741.82万元。(未经审计)
9、经查验,截至目前,格力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珠海格力钛电器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16号2号厂房A区
3、法定代表人:黄才笋
4、成立日期:2010年12月29日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要股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格力钛的全资子公司。
7、经营范围:混合动力、纯电动车总成、电机、电源管理系统及其相关技术的开发;纯电动车驱动系统设备、混合动力车驱动系统设备、电机及其配件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350,738.73万元,负债总额为338,343.06万元,净资产为12,395.67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0,493.11万元,利润总额为-5,122.48万元,净利润为-4,231.26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371,310.51万元,负债总额为359,906.97万元,净资产为11,403.54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694.96万元,利润总额为-1,163.59万元,净利润为-992.14万元。(未经审计)
9、经查验,截至目前,格力钛电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 担保金额 | 担保合同内容 |
1 |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盾安(芜湖)中元自控有限公司、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亿元 |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以其拥有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 2、保证期间: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
2 | 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珠海格力钛电器有限公司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0.2亿元 | 1、抵押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 2、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现债权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管抵押物的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抵押期限:2023年7月17日-2027年1月17日。 |
3 | 北方奥钛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 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3.9亿元 | 1、抵押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 2、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3)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抵押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 |
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4)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
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抵押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物共同抵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权,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5)抵押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
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抵押人确认。
(6)为避免歧义,抵押权人因准备、
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抵押期限:2023年7月17日-2026
年7月17日。
五、此次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此次担保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此次担保是盾安环境、格力钛及其子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提高盾安环境、格力钛及其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1.9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
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3、盾安(芜湖)中元自控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5、格力钛与华润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6、北方奥钛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