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3年半年度,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往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3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钛”)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系并表前格力钛为其公交公司等客户融资租赁购车业务提供的存量担保;格力钛与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融资担保,系为了满足格力钛及其子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所涉公司已就该等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程序,格力电器亦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系为了满足盾安环境及其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所涉公司已就该等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程序,格力电器亦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述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截至本报告期末,除前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往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已就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制定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各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保值、避险等运作,不存在以逐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投机行为,有利于锁定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公司抵御原材料价格波动的能力,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旨在规避进出口业务所面临的汇率风险,整体业务规模与公司实际进出口业务量规模相适应,不存在任何投机性操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报告期内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公司就相关业务建立了相应的管控制度,审批、执行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和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2、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对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是真实可靠的,风险是可控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张秋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