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59号),我们作为泰达股份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46亿元,为子公司扬州万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万运”)根据《扬州现代服务业集聚(Y-MSD)项目投资协议》对广陵区政府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扬州市广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江资产”)就扬州Y-MSD项目确认的逾期工程款项利息。交易对手广江资产作为广陵区政府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鸿雁、李莉、葛顺奇
2023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