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舆情管理办法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形象、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或者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协同应对的原则处置各类舆情。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报告、沟通等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设立舆情信息员,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当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服务号、视频号等)、抖音号,以及报纸、期刊、电视、电子报、微博、博客、网络媒体、网络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媒体或互联网信息载体。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若发生舆情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对相关舆情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公司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作为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按照系统运作的原则,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
少不良影响,维护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舆情信息联络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将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置响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及时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处置结束或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舆情管理工作转入日常状态。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告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不实报道,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办法的规定与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