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05  中钨高新(00065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4-03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股份775,980,433股,占公司总股份(1,397,378,114股)的55.53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1人,代表股份697,212,8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894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8,767,6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36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8项议案(2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增山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36,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23,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2%;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赵增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36,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23,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2%;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36,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23,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2%;反对38,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包括:

4.01 2024年度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697,212,812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3%;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3%;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02 2024年度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45,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3%;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45,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3%;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45,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35,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3%;反对35,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945,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3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3%;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闫峰先生、樊玉雯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具体选举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闫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5,936,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8,723,633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2%。

表决结果:闫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樊玉雯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5,936,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8,723,633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2%。

表决结果:樊玉雯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俊超、曾雨竹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