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4-63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五矿广场A座619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775,360,603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5.486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97,378,114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7,212,81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9.894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147,791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59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7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268,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91,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055,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9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268,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9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055,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9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268,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9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055,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9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355,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42,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268,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9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055,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91,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697,212,812股)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340,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871%;反对1,791,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929%;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340,3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871%;反对1,791,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929%;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697,212,812股)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351,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17%;反对1,791,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92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351,7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7%;反对1,791,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92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 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