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5-20  ST海洋(000658)公司公告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裁定书的日期:2026 年5 月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8 月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 条规定,裁定:变更(2023)闽02 执1198 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项内容如下:冻结、 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 17874971.87 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上 述金额暂计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最终金额计算至被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交付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 号房产之日止。

公司正在积极组织材料,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重整投资人之一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宇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蜂巢山路3 号的合同纠纷一案。(前情请见公告2023-001 和 2023-03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厦门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 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保全阶段以(2023)闽02 执 保237 号案件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 财产,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 民初2971 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终186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被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 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 年8 月9 日向厦门 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见公告2023-044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

内向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付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蜂巢3 号的土地(权证号:厦国用96 字第265 号)与房屋;

二、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30 日 内配合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蜂巢3 号土 地使用权(权证号:厦国用96 字第265 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厦门市 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三、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自2017 年1 月7 日起,以 月租金25.86 元/平方米为标准,按面积5115.51 平方米,计算租金至2021 年2 月1 日;自2021 年2 月2 日起,以月租金34.42 元/平方米为标准(自2023 年 1 月1 日起,每三年上浮10%),按面积5115.51 平方米,计算租金至实际交付福 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蜂巢3 号房产之日止】以及保全费5000 元;

四、驳回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请见公告2023-001

(二)二审情况

上诉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见公告2023-032

(三)再审情况

驳回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请见公告2024-006

(四)执行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厦门 中院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将位于福建省厦门市 思明区蜂巢3 号的土地(权证号:厦国用96 字第265 号)与房屋交付申请执行 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配合将福建省厦门市 思明区蜂巢3 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厦国用96 字第265 号)、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 民币1280 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请见公告2023-044、2024-045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暂无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冻结资金,影响公司日常现金流。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在积极组织材料,以维护自身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厦门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闽02 执1198 号之五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