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8-17  珠海中富(000659)公司公告

深证上〔2023〕759号

关于对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306栋五层518。

经查明,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青科技”)在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珠海中富于2023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国青科技于2023年3月22日对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

的64,285,200股珠海中富股份(占总股本5%)转让。针对前述事项,珠海中富于2023年3月25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珠海中富于2023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显示,国青科技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37,061,000股珠海中富股份(占总股本2.88%)。国青科技在就协议转让珠海中富股份行为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停止买卖珠海中富股票。

国青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1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