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拟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事宜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此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春好 张春颖 张伟明
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