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发〔2022〕1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没有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2023年半年度,公司发生的担保是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此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春好 张春颖 张伟明
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