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2  长春高新(000661)公司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以微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9月1日9时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马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及核心子公司股权激励。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股。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5%。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人士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在回购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在本回购股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相关条件的规则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