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3年9月1日
李春好 | 张春颖 | 张伟明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