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春好)

查股网  2024-03-20  长春高新(000661)公司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春好)

本人李春好,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勤勉尽责,对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审慎发表了各项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本人,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技术经济及管理博士,现代经济学研究科博士后,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长白山学者特聘教授。曾任原机械工业部科技信息研究院助理工程师,吉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系主任,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教授、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院长;曾兼任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吉林省管理学会常务理事。现任吉林大学商学与管理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唐匡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1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各种情况。

2023年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切实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首先,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

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上述所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其次,会前主动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会中对会议各项议案认真进行审议,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会后积极跟踪表决议案的落实情况。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不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也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在董事会上对各项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本年度召开董事会次数本人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本年度召开股东大会次数本人年度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亲自 出席委托 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
1010100044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在2023年度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完成了专门委员会工作,主要履行了以下职责:

1、

2023年度任职期间,作为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能够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职责,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落实情况、应对重大变化的调整情况、重大项目的立项及项目进展积极开展了讨论、再调研和论证,对公司研发方向、项目投资决策、新业务市场定位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

2023年度任职期间,作为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听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

并进行考核,通过召开会议,对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和《2022年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基金考核报告》以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023年度任职期间,作为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出席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积极与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沟通;参与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参与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监督。参与审议制定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4、

2023年度任职期间,作为第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司核心岗位人员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与审计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审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其他情形,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就公司

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1、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及内控建设

2023年,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现场走访等方式,积极并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尤其对公司利润分配、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在保证公司合规履行决策程序、规范运营、提升内控管理水平等方面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持续跟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2023年内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督促公司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不仅确保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而且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独立履职并审慎行使表决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参与2023年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审议前,能够仔细查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客观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4、加强制度法规学习以提升履职能力

2023年,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持续跟进学习,并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升了自身履职能力。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

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转让之框架性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集团”)出具的《关于终止收购高新地产股权有关事宜的通知》,超达集团决定不再收购本公司持有的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地产”)100%股权,并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终止收购公司子公司股权事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次关联交易的筹划及推进,是公司综合考虑相关政策要求、国有资本产业布局安排及实际经营情况,所做出的附有协议约定生效条件的经营安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基于发展客观实际做出的审慎决定。本人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历次审议流程进行了认真审查,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对该事项历次审议流程均发表了相应的事前及会上的独立意见,更好地维护了投资者利益。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04,709,79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43,900股后的404,665,89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04,665,890元,母公司剩余4,003,891,681.82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我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2023年8月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本次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持续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认真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助于推动全体股东的

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我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专项说明及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没有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公司发生的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综上,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11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及注销股份是基于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进行的安排,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在2023年度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春好2024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