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查股网  2026-08-13  长春高新(000661)公司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2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通过公司内部张贴方式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情况 如下: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10日

(3)公示方式:告示栏张贴公示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间,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未接到与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关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 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 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