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48 号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8月开始,因借款、担保、票据追索、合同纠纷等,你公司及子公司陆续被诉至法院。其中,你公司应当不晚于2019年4月11日知悉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诉讼事项。截至当日,你公司连续12月内累计涉诉金额6.17亿元,已达到上一年度(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部分诉讼事项。你公司在2019年8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报中仍未完整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至此时,你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涉诉案件不少于32起,金额不低于11.12亿元,占上一年度(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7%。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的规定,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