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编制要求,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为公司运营和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福:
胡天龙:
王富炜: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