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预案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福:
胡天龙:
王富炜: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