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永安市佳盛伐区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不动产权证登记技术服务合同暨触发关联交易公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关于永安市佳盛伐区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不动产权证登记技术服务合同暨触发关联交易公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合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合同签署后公司近12个月关联交易累计总额将达到董事会审议及对外披露标准。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福:
胡天龙:
王富炜:
2023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