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林木资产转让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转让连城分公司林木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拟转让连城分公司林木资产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林木资产转让是为履行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所发生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福:
胡天龙:
王富炜:
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