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6  永安林业(00066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3-10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康鹤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31,671,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10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2,791,7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6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8,879,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4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29,975,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627,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7,347,6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25%。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拟转让连城分公司林木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45,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16%;反对76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14,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596%;反对7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2:《关于为雄安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20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84%;反对4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12,6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57%;反对4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金子璇、吴桐

(三)结论性意见: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