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经2024年5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及国家有关科技创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管理工作是以加快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撑公司发展和提升公司价值为目的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管理等工作。包括:贯彻执行党、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科技创新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制度;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管理机制;科技创新规划编制与实施;科技创新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科研平台建设管理;科研攻关及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评价与推广应用;知识
产权管理;技术标准管理;技术交流与合作;科技人才培养与创新团队建设;科技奖励与考核激励;科技统计;科技创新文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科技创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类分级、协同推进”的原则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部是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体系,制定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编制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负责组织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术标准管理等工作,对各所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负责协助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科技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以及科技项目结题验收;负责组织新技术在本专业领域的推广应用;负责组织所属专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等。
财务部负责公司科技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制度制定;负责科技投入、研究开发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司综合计划中的科技创新计划的协调;指导科技创新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效果跟踪分析;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将科技创新投入和产出指标纳入各所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审计部负责组织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法律事务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转化公司科技优势;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引进、应用、转让等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审核。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才队伍建设,配合科技部开展科技人才的培养、考核、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负责本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的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结合实际重点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的配套研究,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及相关技术问题攻关。
第三章 科技创新规划
第八条 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科技部在做好公司业务发展及科技水平的现状分析,全面了解所属业务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企业及业务技术领域发展目标,深入开展科技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公司科技创新规划。各所属企业根据公司科技创新规划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规划。
第九条 科技创新规划包含科技创新面临的形势、科技创新现状、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科技投入计划等要素。重点任务中应突出重点技术领域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管
理等内容。
第十条 科技创新规划通过年度计划予以落实。应加强年度计划的制订及实施管理,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四章 科技投入
第十一条 科技投入是科技创新的必要条件,要拓宽科技投入资金筹资渠道,逐步提高企业科技投入水平,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资金支持,确保科技投入水平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 公司科技投入重点用于科技创新研究、先进适用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以及各所属企业技术支撑能力和实验研究能力的提高等。
第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科技投入重点用于公司科技项目的研究、解决自身发展和运营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支撑能力和实验研究能力的提高等。
第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积极利用国家现行鼓励科技进步的财税扶持政策,加强科技投入经费的预算、审批、使用和统计等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制定公司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规划和实施计划,完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服务、支持、激励等体制机制,明确人才逐级选拔培养原则,构建各级各类人才发展通道。
第十六条 依托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创新平台建设,建设研发方向稳定、层次结构合理、具有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十七条 建立开放流动、公平竞争、培养和激励相结合的科技人才培育环境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公司科技创新浓厚氛围。
第六章 科研基础设施及科技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提升能力,服务发展”的原则,完善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中心;建立科技平台的交流共享机制和支撑保障体系,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七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项目性质和经费投入情况,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保证科技创新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高效的管理,公司实施科技立项管理,同时科技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立项重点做好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预期目标、技术路线、资金计划和承担者资质审查及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实施重点做好采购管理、合同签订和过程监督等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加强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成果、
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结题重点要做好结题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经过一定时期实践应用,应组织对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影响、立项决策的科学性、组织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技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组织单位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做好科技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使用和保密工作。
第八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换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成果,办理公司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应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要加强组织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等工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九章 技术标准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建立健全公司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加强对技术标准体系的维护和
管理,定期组织进行标准有效性和适用性评价,必要时组织制定、修订相应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公司科技部应注重标准制定与研究开发工作的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速度;加快组织新技术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工作,规范新技术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加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科技工作中形成知识产权的全过程保护和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重视和提高科技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对科技工作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应通过合同进行产权权属及权益约定。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分析相关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根据科技创新成果特点和类型,分别采取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不同方式加以保护。
第十一章 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四条 深化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坚持“开门搞科研”,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先进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统一组织下,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学会
协会组织和技术交流学术会议,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交流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
第十二章 科技创新奖励与激励第三十六条 运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各所属企业进行科技创新考核,并将考核指标纳入各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科技创新绩效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奖励激励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薪酬分配向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才倾斜。对在科技研发、成果推广、技术标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完成重大科技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激发骨干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章 科技统计
第三十八条 科技统计是对科技创新发展水平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的基础,是各所属企业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科技投入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所属企业按照公司部署和要求,负责本部门、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科技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科技统计调查与分析,客观、准确、完整地按时填报科技统计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章 科技创新文化
第四十条 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倡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在公司形成鼓励创造、勇于创新的价值导向和文化氛围。
第四十一条 营造宽松的科技创新氛围,重视科研试错探索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第四十二条 加强科技创新诚信建设,引导科技工作者恪守学术道德,坚守社会责任,提高科学素养,塑造科学理性精神。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报公司同意后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