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78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74,831,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4,901,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7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9,9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9人,代表股份9,947,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8人,代表股份9,9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5%。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22,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88%;反对7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0%;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8,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60%;反对7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3%;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8,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74%;反对3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5%;弃权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8,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74%;反对3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5%;弃权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方悦、张晓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