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查股网  2024-12-29  永安林业(000663)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07 号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吕锦程、赵家悦、杨延冬、康鹤:

根据福建证监局与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2022年12月,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投资建设广平县、涿州市等相关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以下简称生物质项目)。其中,涿州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暂停施工,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停工的情况,迟至2024年1月2日才披露《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公告》,迟至2024年3月29日才披露《关于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的公告》,并且在这两份公告中披露的项目暂缓、停工原因亦不准

确。

二、“互动易”答复不准确

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你公司2023年12月13日在“互动易”上答复投资者时表述为“广平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三、遗漏披露相关会议决议

你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并公告的议案》,属于生物质项目的重大事项进展,但你公司未披露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供应商相关情况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称“对生物质项目的供应商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与后续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不符。

五、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股东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投资)分别将持有的公司4.02%、0.5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你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永安),委托期间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2024年1月16日,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向中林永安发出的《关于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通知》)称,于2024年2月19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

2024年1月17日,你公司通过收文知悉上述《解除表决权通知》,但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披露《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5条、第3.4.2条、第

7.7.9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7.5.2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吕锦程,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

三、五负有责任。你公司总经理赵家悦、董事会秘书杨延冬,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3.1条、第4.3.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

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四、五负有责任。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康鹤,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

条、第4.3.1条、第4.3.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四负有部分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