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15 号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敏、张晓萌:
经查,你所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业务中,对现场参会股东情况核验不到位、监票流程不规范,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前述事项以及对个别股东表决方式的相关表述不规范。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的规定。
签字律师李敏、张晓萌,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和职业道德准则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证券服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5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