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5-017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4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8楼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66,152,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903,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7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1,248,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人,代表股份1,267,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8,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1,248,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00,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7%;反对7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6%;弃权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96%;反对7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360%;弃权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00,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5%;反对7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7%;弃权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17%;反对7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439%;弃权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3:《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55,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9%;反对7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1%;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03%;反对7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30%;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90,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80%;反对7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7%;弃权1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44%;反对7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439%;弃权1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5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4%;反对8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9%;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066%;反对8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465%;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01,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2%;反对7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6%;弃权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85%;反对7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360%;弃权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他内容: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晓萌、韩子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
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