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置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云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云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置业”、“公司”)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刘道明、刘南希、李俊锋、冯娴、刘怡祥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关于对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明、刘南希、李俊锋、冯娴、刘怡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存在关联方披露不完整、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多笔对外担保未进行披露、披露不及时、重大进展未披露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刘道明、时任副董事长刘南希、时任总裁李俊锋、时任财务总监刘怡祥、时任董事会秘书冯娴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刘道明、刘南希、李俊锋、冯娴、刘怡祥表示接受云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所涉及的问题,严格按照云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合规意识,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