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置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
400186
证券简称:美置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告
3.新增诉讼的累计涉案金额:20,936.2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8.81%)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具体影响金额将
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近期案件情况
由于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部分合作方及客户向公司提起了诉讼,现将自前次诉讼事项公告以来涉及的新增重大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 新增一起重大诉讼案件:涉诉金额17,045.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31.60%。具体如下: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仲裁类型 |
/
仲裁请求内容 |
收到起诉状时间 | 诉讼 |
(
万元 |
)
/
仲裁 |
/
进展 |
(2024)鄂01民初315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美愿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美阖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
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美亿(洪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重组债务155,400,000元,和相
应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截至 2024年7月28日,重组宽限补偿金15,052,216.67元。自2024年7月29日起,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以未偿还的重组债务为基数,合计按照24%/年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就上述第1项中被告一对原告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抵押的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纵一路以东62428.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三抵押的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美康路37318.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横二路以北28377.5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四抵押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农利村K6地块6474.9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五质押的其对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五质押的其持有的被告三100%股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八质押的其持有的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九质押的其持有的青岛名流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0、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十质押的其对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1、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4/9/27 17,045.22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中
(2)新增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案由,新增小额诉讼、仲裁事项53起,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3,891.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1%。具体如下:
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度新增1,000
仲裁事项,我司为被告的案件共计
49 |
件
3,361.48否 审理中新增1,000
万元以下小额诉讼、 |
仲裁事项,我司为原告的案件共计4件
529.55
否 审理中合计3,891.03
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执行)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仲裁类型 |
(判决、裁定 |
/
/
调解 |
/
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 金额 |
(万元) | 裁判金额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首次公告 时间及编号 |
(2023)皖01民初440
号
美好置业集团有限
公司
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徐善水;第三人:安徽美磁置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
纠纷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8810元,由原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00000元,由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13,140.19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公告编号:
2023-12
(
2023 |
)皖01民初443
号
美亿(洪湖)农业发展有限
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徐善水;第三人:合肥名流置
股权转让
纠纷
一审判决:一、被告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美亿(洪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
322141045.92 |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本金
322141045.92 |
元为基数,自
102,330.00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
年
月18日,公告编号: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仲裁类型 |
(判决、裁定 |
/
/
调解 |
/
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 金额 |
(万元) | 裁判金额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首次公告 时间及编号 |
公司
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21 |
年
月
13 |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
告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美亿(洪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三、被告徐善水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美亿(洪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158300元,原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090000
元, |
被告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徐善水负担206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徐善水负担。
被告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分别提起上诉。
2023-12 |
(2023)鄂
0107民初
9936号
武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峰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
纠纷
一、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第三人武汉东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资金30235675.8 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 19297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3,023.57 3,043.36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
院
2023年12月14日,公告编号:
2023-097
(2023)粤
2071民初30065号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市雍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一、被告中山市雍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 款 12031845.4 元及利息;二、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中山市雍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 12031845.4 元的范围内对涉案中山美好公馆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762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元,由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7元,由被告中山市雍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元。
1,224.23 1,208.38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公告编号:
2023-097
(2023)渝0116 民初16907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重庆美好智造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东方豪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名流置业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被告重庆美好智造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8492566.49元; 二、被告重庆美好智造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重庆美好智造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罚息;复利; 四、原告对被告重庆美好智造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重庆东方豪富房地产开发有
3,993.42 3,873.9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公告编号:
2023-097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仲裁类型 |
(判决、裁定 |
/
/
调解 |
/
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 金额 |
(万元) | 裁判金额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首次公告 时间及编号 |
科技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重庆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金 38492566.49 元;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美好智造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本金 38492566.49元;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八、案件受理费 241472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重庆美好智造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东方豪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名流置业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4)皖02民初23
号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一、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建三局第
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697175.93元及利息(利息以125697175.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承建芜湖美好首玺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125697175.9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对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15,240.46 12,569.71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公告编号:
2024-004
(2023)皖0111民诉前调2299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
路支行
合肥美好智造装配房屋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刘道明、王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被告合肥美好智造装配房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 截至 2024 年 2 月21 日尚欠借款本金 87798953.12 元、利息(含 罚息、复利)1299965.6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 按照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 108 个基点上浮 3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 款基础利率加 108 个基点上浮 3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综合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对被告 合肥美好智造装配房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港口路西侧的土地及美好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基地在建工程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对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对被告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合肥美好智造装配房屋有限公司股权在出质股权
6000 |
万元数额范围内享
8,779.90 8934.43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
院
2024年1月26日,公告编号:
2024-004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仲裁类型 |
(判决、裁定 |
/
/
调解 |
/
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 金额 |
(万元) | 裁判金额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首次公告 时间及编号 |
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
技有限公司、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刘道明、王萍对 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40398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合肥美好智造装配房屋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刘道明、王萍负担。
(2023)鄂
0104民初12617号
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美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
所有权确
认纠纷
一、被告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1,844,208 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22,865 元,由原告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109,413 元,由被告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负担
元。
1,734.42 185.77
武汉市硚口区
法院
2024年1月26日,公告编号:
2024-004
(2023)鄂
0105民初17299号
湖北裕隆混凝土有
限公司
被告一: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
日内向原告湖北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6411437.63元; 2、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湖北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6411437.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2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 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湖北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135元,由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 限公司、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 由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641.14 1,647.66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
院
2024年1月26日,公告编号:
2024-004
(2024)鄂0117 民初
719 号
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
司
被告1: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2:湖北美锦良城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合同
一、被告美好装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进明劳务支
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10259033.42 元及利息; 二、被告美好装配于 2024年 8 月 5 日前 向原告武汉市进明劳务返还土建劳务分包工程质量保证金 425507.15 元及利息; 三、被告美好装配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前向原告武汉进明劳务返还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工程质量保证金36193.28 元及利息; 四、驳回原告武汉进明劳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7544 元,减半收取 43772 元,由原告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元,被告美好装配负担
43000 |
元
1,095.73 1,076.37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
院
2024年1月26日,公告编号:
2024-004
(
2024 |
)鄂
民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荆州市美好装配式房屋智造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调解书主要内容:一、双方共同确认,截至
2024 |
年
月
20 |
日,被告荆州美好智造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荆州支行借款本金
万元,
借
9,649.06 9,686.98
荆州市沙市区
年
4 |
月
日,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仲裁类型 |
(判决、裁定 |
/
/
调解 |
/
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 金额 |
(万元) | 裁判金额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首次公告 时间及编号 | ||
1617 |
号
有限公司荆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支行
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美好智造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刘道明、王萍
款利息(包括正常本金欠息、逾期本金罚息、利息复利)
2607670.42 |
元。2024 年 3 月 21 日起的利息、欠息、罚息、 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原告因本案已发生或必然发生的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262126 元、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荆州美好智造支付给原告。二、被告荆州美好智造应在 2024年5月30日清偿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全部债务。三、原告对被告荆州美好智造编号为“鄂【2020】荆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8798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如被告荆州美好智造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 该宗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对被告湖南美好智造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享有抵押
权。如被告荆州美好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该宗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对被告美好装配持有荆州市美好装配式房屋智造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享有质权。如被告荆州美好智造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该宗股权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明、王萍对被告荆州市美好装配式房屋智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荆州美好智造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明、王萍应连带清偿该全部债务。 六、被告按照本调解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完毕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全部债务的,则原告与被告荆州美好智造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债务终止,为主债权债务设立的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全部从合 同一并终止。 七、如本案中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 被告,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被告荆州美好智造追偿,主张行使原告对债务人被告 荆州美好智造的担保物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62126 元,由被告荆州美好智造承担。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人民法
院
公告编号:
2024-020
(2024)皖
0123诉前调确34号
肥西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
纷
一、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
年
月
18 |
日前向申请人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次性偿还垫付款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214373.5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止;再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原告对此表示同意;二、申请人美好建
2,000.00 2,000.00
肥西县人民法
院
2024年4月18日,公告编号:
2024-020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仲裁类型 |
(判决、裁定 |
/
/
调解 |
/
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 金额 |
(万元) | 裁判金额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首次公告 时间及编号 |
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
年
3 |
月
日前向申请人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诉前保全费5000元;三、如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全部款项,申请人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如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偿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的,则按照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的顺序进行计算;五、申请人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2024)豫0108 民初1865 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金商贸城支行
河南美好智造 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刘道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调解如下:一、原、被告确认,截至
年
5 |
月
日,被告河南美好智造欠原告郑州银行博 金商贸城支行借款本金 1610 万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805600 元(自 2024 年 5 月 30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延期协议》及本调 解协议继续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62051.8 元、律师代理费 145000 元;
二、被告河南美好智造按下列时间和金额偿还债务: |
(一)被告河南美好智造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前向原告郑州银行博金
商贸城支行支付 律师代理费 145000 元; (二)借款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分十二期偿还,分别 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前偿还本金 280万元,2024 年 7 月 31 日 前偿还本金 20 万元;2024 年 8 月 31 日前偿还本金 20 万元;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本金 302 万元;2024年 10 月 31 日前 偿还本金 20 万元;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偿还本金 20 万元;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本金 463 万元;2025 年 1月 31 日前 偿还本金 20 万元;2025 年 2 月 28 日前偿还本金 20 万元;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本金 282.5 万元;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偿 还本金 20 万元;2025 年 5 月 31 日前偿还本金 142.5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债务; 三、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明对上述债务 总额和分期偿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河南美好智造、美好置业 、刘道明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任
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债务(金额以原告出具金额为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就被告美好装配质押给原告的河南美好智造 6000 万元股权和被告河南美好智造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新乡工厂的综合楼、设备用房、生产厂房及土地使 用权[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豫(2019)新乡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6843 号]拍卖、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按照本
1,638.48 1,711.27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
院
2024年4月18日,公告编号:
2024-020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仲裁类型 |
(判决、裁定 |
/
/
调解 |
/
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 金额 |
(万元) | 裁判金额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首次公告 时间及编号 |
调解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完毕全部债务的,则原告与被告河南美好智造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债务终止,为主债权债务设立的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全部从合同 一并终止;六、如本案中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被 告,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被告河南美好智造追偿,主张行使原告郑州银行博金商贸城支行对债务人河南美好智造的担保物权;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2051.8元,由被告河南美好智造负担,并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向原告支付。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4)辽0304民初
1256号
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一审判决(驳回美好置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一、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 款 2507.440481 万元及违约金(以 1039204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 2953750.81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9 月 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 545629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8 月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 545629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5456290 元为基数,从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质保金 785430 元为基数,从2021 年 11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质保金 785430 元为基数,从2020 年 9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 质保金 78543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 |
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质保金 785430 元为基数, 从 2021 年 8 月 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 算;以质保金 78543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 月 7 日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质保金 785430 元为基 数,从 2020 年 9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 一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9425160 元);二、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投 标保证金 20 万元及违约金(10 万元为基数,从2019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
年
月
23 |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2,843.20 2,545.84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
院
2024年5月13日,公告编号:
2024-034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仲裁类型 |
(判决、裁定 |
/
/
调解 |
/
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 金额 |
(万元) | 裁判金额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首次公告 时间及编号 |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3960 元(原告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 司已预缴),由被告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023)陕0113民初35793号
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
公
陕西名流置业有限
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
合同
一、被告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
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工程款 1619093.5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810574.8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1 日 至实际付清之日;以 808518.73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8 日至 实际付清之日;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二、被告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工程款 659075.8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659075.8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8 日 至实际付清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三、被告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工程款5421123.4 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421123.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9 月 18 日 至实际付清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四、驳回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94537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99537 元,由被告陕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70000元,由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29537 |
元。
1,212.29 776.93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
院
2024年5月16日,公告编号:
2024-035
(2024)鄂01民初184
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
公司
被告一: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五:博罗名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刘道明、被告七:王萍、被告八:
合同纠纷已调解,因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已申请强执行。20,621.34 20,621.34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6日,公告编号:
2024-035
序号 | 案号 |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仲裁类型 |
(判决、裁定 |
/
/
调解 |
/
执行主要内容) | 诉讼/仲裁 金额 |
(万元) | 裁判金额 |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仲裁 | 首次公告 时间及编号 |
湖北美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九: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十:
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武汉美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十二:湖北美阖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十三:
武汉正华利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024)武
仲受字第000001361号
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
司
美好建筑装配科技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1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元;
2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月20日的利息69106.19元,自2023年1月21日起,以欠款7737076.3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5000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136356元,由申请人承担40906.8元、被申请人承担95449.2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95449.2元、保全费5000元连同前述第1、2、3项裁决所列款项于本裁决送达次日起
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1,367.66 1,367.66
武汉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3日,公告编号:
202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