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关于就撤销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撤销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5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长沙文超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撤销表决权委托违约金2,500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112851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
被告一:长沙文超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署《附条件生效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
1.被告一及被告二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全部45.23%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原告行使,原告同意接受被告一及被告二该等委托;
2.本协议所述委托股权表决权的委托期间为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未经原告事先书面同意,被告一及被告二不得单方缩短或终止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间;
3.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原告及被告一、被告二之间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作为违约金。
4.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29日,被告一及被告二向原告送达【关于解除《附条件生效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的通知】,通知称:被告一、被告二现通知原告解除《附条件生效表决权委托协议》,撤销对原告的表决权委托。自本通知函出具之日起,被告一、被告二持有的威宇医疗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由被告一、被告二自行行使。
根据《附条件生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一及被告二擅自单方解除委托协议,撤销对原告的表决权委托,已构成违约,被告一及被告二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四)请求事项:
1.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