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关于就撤销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6-28  荣丰控股(000668)公司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撤销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5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长沙文超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撤销表决权委托违约金2,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就撤销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5民初112851号],判决如下:

被告长沙文超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17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原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100元,被告长沙文超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被告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