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益豪企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益豪企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51 :
益豪企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鸿”)原持股5%以上股东,2022年2月24日,因司法拍卖被动减持ST金鸿股票27,300,000股,减持比例为4.01%。本次司法拍卖导致你公司的持股比例由5.1%降至1.09%。你公司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3年4月24日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