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问题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3-051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问题的回复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6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经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认真分析与核查,前期已对《关注函》部分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问题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现就关注函中第3题回复如下:
3. 2022年5月20日,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请你公司:
(1)明确2022年度对外关联担保授权期限,2023年度对外关联担保议案被否决是否导致你公司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1.10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当时,公司已按照对下属公司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之后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导致上述担保转为对关联方的关联担保,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6.1.1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21年度股东大会按照对外关联担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担保期限、担保余额、发生时点的审议程序等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担保公司的名称 | 担保金额 | 截至到2022年12月21日担保余额 | 截至到2023年5月30日担保余额 | 借款期限 | 担保合同签定日期 | 担保合同到期日 | 发生时点的审议程序 | 公告内容 | 披露时间 | |
1 |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 | 1,245.05 | 569.05 | 451.05 | 2017年10月10日 | 2024年9月29日 | 2017年9月30日 | 2026年9月29日 | 经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7年4月26日 |
2 |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 | 250.42 | 112.42 | 84.42 | 2018年2月11日 | 2024年9月29日 | |||||
3 |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 | 1,550.00 | 1,022.00 | 722 | 2019年2月18日 | 2024年2月2日 | |||||
4 |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 | 715.71 | 415.71 | 315.71 | 2020年2月28日 | 2024年9月27日 | |||||
5 |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 | 988.25 | 888.25 | 738.25 | 2022年3月24日 | 2024年9月27日 | |||||
6 |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张家口中油新兴天然气有限公司) | 15,000.00 | 9,284.81 | 9,284.81 | 2013年6月20日 | 2021年4月19日 | 原始合同签定时间2014年1月29日 补充协议签定时间2019年11月29日 | 2021年11月29日(因已涉诉,2021年8月26日一审判决公司需要就上述借款及利息罚 | 注1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 | 2017年4月26日 |
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
7 |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张家口中油新兴天然气有限公司) | 1,600.00 | 58.32 | 58.32 | 2014年3月28日 | 2021年3月27日 | 原始合同签定时间2014年1月29日 补充协议签定时间2019年11月29日 | 2021年11月29日(因已涉诉,2021年8月26日一审判决公司需要就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经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及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3年3月6日 |
8 |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张家口中油新兴天然气有限公司) | 1,300.00 | 660.00 | 660 | 2014年1月29日 | 2021年3月28日 |
9 |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 3,000.00 | 661.63 | 411.63 | 2017年8月16日 | 2018年8月10日 | 2017年5月25日 | 2020年8月10日(因已涉诉,2020年9月23日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需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7年4月26日 | |
10 |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6,845.07 | 6,845.07 | 2015年10月22日 | 2025年10月21日 | 2015年10月20日 | 2027年10月21日 | 注2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6年4月15日 |
11 |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7,928.05 | 7,678.05 | 2016年12月28日 | 2023年12月15日 | 2016年 | 2025年12月15日 | 经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 第二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6年4月15日 |
12 |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8,200.00 | 8,200.00 | 2017年3月29日 | 2023年12月15日 | 2017年 | 2025年12月15日 | 经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7年4月26日 |
13 |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2,404.90 | 26,644.90 | 26,644.90 | 2017年6月30日 | 2023年12月15日 | 2017年6月1日 | 2025年12月15日 | 经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7年4月26日 |
14 |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0 | 19,196.15 | 19,196.15 | 2017年2月21日 | 2019年2月21日 | 2017年2月1日 | 2021年2月21日(因已涉诉,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做出判决公司需就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经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6年4月15日 |
15 |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2019年7月30日 | 2020年6月20日 | 2019年7月30日 | 2020年12月15日(借款已逾期,连带担保责任持续有效) | 经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及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9年4月27日 |
16 | 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 16,000.00 | 8,289.00 | 8,289.00 | 2012年12月11日 | 2021年2月10日 | 原始合同签定时间2012年 补充协议签定时间2019年 | 2023年2月10日(因已涉诉,2021年6月28日收到法院判决,公司需就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因公司在2012年12月11日之前还未上市,未履行上市公司的审批流程,后经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8年4月28日 |
17 | 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 6,360.00 | 6,360.00 | 6,360.00 | 2020年9月21日 | 2021年9月20日 | 2020年9月17日 | 2023年9月20日(因涉诉,2021年12月30日收到法院调解书,公司需就上述就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经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20年4月30日 |
18 | 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 | 60,000.00 | 52,980.00 | 52,830.00 | 2018年3月15日 | 2024年3月15日 | 2018年2月27日 | 2024年3月15日(因已涉诉,2022年4月18日法院做出调解,公司需就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经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8年4月28日 |
19 | 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329.99 | 330 | 2017年12月4日 | 2019年2月8日 | 2017年2月22日 | 2021年2月8日(因已涉诉,2019年6月27日法院做出民事调解,公司需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经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 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 | 2016年4月15日 |
合计 | 202,414.33 | 160,445.35 | 159,099.36 |
注1:该笔担保发生时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经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已经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
注2:该笔担保发生时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经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 第二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已经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
公司因出售子公司股权导致上述担保转变为对外担保,于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公告》(披露时间:2021年4月30日), 公告内容主要为: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在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在主合同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次担保议案中并不存在新增担保,均为历史过往形成所延续,截至目前为止上述担保金额均在审批额度内,担保期限均在审批期限内。虽然未能获得年度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既往已经审议通过的的相关议案,亦不能免除公司可能因被担保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鉴于此,公司认为未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1.10条的有关规定。
(2)说明你公司针对议案被否拟采取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能导致你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回复:
针对议案被否,公司下一步将充分考虑小股东建议,加快相关问题的解决,提振投资者信心;同时,加快推进华北投资股权变更手续,积极与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及相关银行沟通,争取尽快解除公司因出售子公司导致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2023年度对外关联担保议案中不存在新增担保,均为历史过往形成所延续。该等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当时,公司已按照对下属公司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之后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公司在2021年度按照对外关联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2023年度对外关联担保议案虽未能获得2022年度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并不能因此否决前期已经通过审议的相关议案。鉴于此,公司认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二)项之规定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特此回复。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7月12日